- 清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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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内容
(一)应用技术成果登记;
(二)基础理论成果登记;
(三)软科学成果登记。
二、法律依据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
三、登记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四、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五、登记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原件2份)及电子档;
(二)办理应用技术成果登记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的有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登记的,应提交项目合同书、结题验收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市科技部门下达的自筹经费项目登记的,应提交项目申报书、结题验收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
2.办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当年度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无本专利技术纠纷的声明书(原件1份)、该专利已在实际生产中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销售发票或税收发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办理评估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交评估委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具有技术水平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的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办理行业许可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研制报告(原件1份)、经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颁发的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办理新产品、新物种登记的,应当提交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新产品证书、新物种证书、国家新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申报上述证书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办理软件产品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申报上述证书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办理基础理论成果登记的,应当提交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办理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的,应当提交下达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验收报告或评审证书等)、研究报告和实施说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登记表格
登入国家科技成果网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填报并导出电子档,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登记受理
受理单位:清远市科技局
受理窗口: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2号市机关七号楼908室
联 系 人:潘燕航
联系电话:0763-3361682 邮箱:2363343608@qq.com
八、登记程序
申请人登入国家科技成果网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填写资料→导出压缩文件发给受理窗口→审核→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社会公示→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
九、登记时限
常年受理,按照规定受理纸质材料后在市科技部门网站公示30天,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有效期限:无
十一、法律效力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十二、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无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