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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知道,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费用中,有哪些虽有扣除限制,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基本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