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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问题解答过程中有讲述或回答的问题结论整理如下:
1、第3.1.6条P5:办公等非住宅建筑的特殊场所(如楼梯间)、住宅小区车库,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兼作平时照明?
结论:除3.1.6条中提及的住宅建筑外,其他场所除非选用A型持续性灯具,否则消防应急照明不能兼做平时照明。
2、第3.2.4条第5款P7:蓄电池的持续工作时间应增加非火灾时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对于非火灾时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规范第3.6.6条P18仅要求上限为30分钟,这个时间根据什么因素来确定?对于某些非火灾时无应急处置需求的建筑,是否可以定为0,也就是不考虑叠加这个时间。
结论:该问题未提及和正面回复
3、第3.2.1条第6款P6:要求不同的室内高度对应不同大小的灯具,而条文P133中又是提的设置高度,是否应理解为标志灯安装高度?
结论:规范中提及的室内高度指装修后净高,条文中设置高度是指安装高度,并且灯具安装高度与室内高度应匹配。
4、第3.2.9条第2款P9:开敞空间场所规范列举的展览厅、商店等均为人员密集场所,车库等非人员密集场所是不是也按此条执行?
结论:该问题未正面回复。但丁在宣贯过程中明确地下车库方向标志灯应吊装。从而侧面说明车库无需按此条执行。丁强调规范解读更多应从规范编制的基本出发点来解读,个人觉得言下之意是类似车库等规范未明确提及的场所应更多从合理性角度来把握。
5、第3.2.11条P10: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附件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该灯具要求具备哪些信息显示?
结论: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的标识信息和灯具的规格应分别满足方向标志灯和楼层标志灯的要求。不同标志信息交替显示时,任一标识信息播放时间应在3~5S之间。
6、《商店建筑设计规范》7.3.10条要求中、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智能疏散照明系统,智能疏散照明属于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按GB51309-2018执行,但目前产品集中电源容量、系统形式等不满足该规范要求,而根据《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5.3.5条要求设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并未要求智能疏散照明系统,那么此类场所是否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即可。
结论:丁说智能型以后就没有了,我们应该忘记这种提法。
7、表3.2.5中,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地面照度要求不低于1LX,请问火灾仍需工作的场所是否包含消防风机房。
结论:不包含风机房。原则是有人值守的场所才需要。甚至连备用照明在配电室等无人值守时都可不设置。
8、(与问题4关联)第3.2.922)条P10/P141:丙类厂房按规范的设置间距安装疏散标志后,所有的柱两侧都需安装标志灯,没有足够的位置安装配电箱及其他公用设备(只能沿柱下线),请问如何解决?如果该条文不含丙类厂房,请问疏散间距的依据是?
结论:丁未正面回答该问题。个人理解车库都可以吊装,厂房应该也可以。疏散间距按规范相关条款。
9、一个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办公楼。1、走廊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还是采用集中控制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这两种方式那种较好;2、高层办公楼楼梯间可以采用集中控制灯具自带蓄电池吗?3、地下室车库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还是采用集中控制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好。 结论:集中电源和灯带蓄电池各有利弊,非高大空间场所不做倾向性推荐。过去力推的集中蓄电池因国产电池技术不成熟,在过去十来年工程实践证明比较失败。但高大空间场所还是推荐集中蓄电池,维护相对简单。
10、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出线回路能否带自带蓄电池的灯具?
结论:不能。
11、3.2.1.2条: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灯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那么以后地面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还能采用蓄光型标志。
结论:不能。